(2016)陕0802执383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白国祥与被执行人刘保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国祥,刘保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02执3836号申请执行人白国祥被执行人刘保平申请执行人白国祥与被执行人刘保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作出的(2014)榆民初字第024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白国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刘保平立即向申请执行人白国祥一次性偿还借款本金5万元及从2013年3月19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同时承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90元。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刘保平经本院查询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802执383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毅审 判 员 杨文林代理审判员 周利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高 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