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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204执68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王秋成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秋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204执686号移送执行人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第一合议庭。被执行人王秋成,男,汉族,1971年1月17日出生,住开封市禹王台区。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第一合议庭移送执行王秋成犯危险驾驶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鼓刑初字第075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主要内容为:被告人王秋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被执行人王秋成未按该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缴纳罚金的义务,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第一合议庭于2016年10月17日向本院执行局移送执行,执行费50元。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王秋成存款及其他经济收入5050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杨中阁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闫景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