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德民初字第1091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吉林省瑞致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国能德惠生物发电有限公司与孙洪伟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省瑞致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国能德惠生物发电有限公司,孙洪伟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德民初字第10918号原告吉林省瑞致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范晶岩,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志东。原告国能德惠生物发电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国斌。被告孙洪伟,住德惠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省瑞致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国能德惠生物发电有限公司与被告孙洪伟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吉林省瑞致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国能德惠生物发电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吉林省瑞致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国能德惠生物发电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返还二原告5元,二原告自行负担5元;邮寄费108元由二原告负担。审 判 长 于永恩审 判 员 李 东人民陪审员 刘 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姜成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