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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执134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12-23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鹏程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鹏程实业有限公司,鹏程(石狮)纺织有限公司,吴新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执134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代表人:王文坤,该分行行长。被执行人鹏程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石狮市。法定代表人:吴新民。被执行人鹏程(石狮)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石狮市。法定代表人:吴赐强。被执行人吴新民,男,1963年9月24日出生,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内地联系地址:。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与被执行人鹏程实业有限公司、鹏程(石狮)纺织有限公司、吴新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福建省泉州市中人民法院(2016)闽05民初字第29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林明清审 判 员  戴梅影代理审判员  冯叶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曾晓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