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兵1301民初19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1-04
案件名称
起诉人马红林、付荣霞工伤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田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红林,付荣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田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兵1301民初199号起诉人:马红林,男,汉族,住所地新疆和田地区第十四师224团。起诉人:付荣霞,女,汉族,住所地新疆和田地区第十四师224团。2016年10月26日,本院收到马红林、付荣霞的起诉状。起诉人马红林、付荣霞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依法分配马雪艳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共计651302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4月28日,起诉人的儿子马雪岩工伤去世,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四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视同工伤,依法因给与其家属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651302元,因起诉人与儿媳胡永霞家庭纠纷,致使儿媳离家出走,因无儿媳签字,社保局不予发放上述款项,故把儿媳胡永霞诉至法院。本院经审查认为,此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所诉事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对马红林、付荣霞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四师中级人民法院。助理审判员 赵磊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白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