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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02民初102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关于梁石柱诉王丽萍、房程程、程秀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石柱,王丽萍,房程程,程秀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民初1028号原告梁石柱,男,1943年05月09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被告王丽萍,女,1963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被告房程程,女,1989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被告程秀芝,女,1964年11月06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原告梁石柱与被告王丽萍、房程程、程秀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04月2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梁石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三被告偿还欠款本金26,000.00元,利息20,500.00元。事实和理由:被告房程程、王丽萍于2013年4月28日向原告借款26,000.00元,约定利息每月700元,借款期为半年,并将房程程母亲程秀芝的房照抵押原告处,至还款期限届满,已经偿还利息4,700.00元,没有偿还本金和余欠利息,经查被告房程程将其母亲程秀芝的房照抵押后又私自办理挂失,故诉至法院。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王丽萍的准确送达地址,本院无法向被告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梁石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62元,退还给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朱利彪人民陪审员  姚文华人民陪审员  康占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家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