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0执229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上海易初莲花连锁超市有限公司与上海畅购企业服务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易初莲花连锁超市有限公司,上海畅购企业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10执2297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易初莲花连锁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XXX-XXX号。法定代表人SOOPAKIJCHEARAVANONT(谢吉人),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亮。委托代理人陶钧杰。被执行人上海畅购企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法定代表人刘荣娟,董事长。本院在执行本院(2015)杨民二(商)初字第1468号上海易初莲花连锁超市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上海畅购企业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人民币1,248,764.89元及利息。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义务。执行中本院依法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上海市杨浦区控江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名下车辆已由本院(2015)杨执字第2236、2237号等案件拍卖。现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对此无异议,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相关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生效的法律文书应当履行,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案目前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申请人如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杨民二(商)初字第1468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 伟审 判 员 卢 文代理审判员 叶 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邬伟秉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中止执行:(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