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兵0601执68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五家渠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梧桐支行与冯保军、刘成、杨绪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五家渠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梧桐支行,冯保军,刘成,杨绪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兵0601执680号申请执行人五家渠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梧桐支行,住所地:新疆五家渠市102团八一路252号。法定代表人袁.娜,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冯保军,男,1969年2月11日出生。被执行人刘成,男,1964年2月6日出生。被执行人杨绪文,男,1987年1月29日出生。本院在执行五家渠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梧桐支行与冯保军、刘成、杨绪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31日作出的(2016)兵0601民初7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五家渠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梧桐支行向我院撤销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兵0601民初72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党天江审判员 单春燕审判员 李冠霖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孙雨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