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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523民初293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原告刘军林诉被告梁从文、付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梁某某,付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23民初2935号原告:刘某某,男。被告:梁某某,女。被告:付某某,女。原告刘某某诉被告梁某某、付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梁某某送达地址通知被告应诉时,没有找到被告梁某某,被告的送达地址。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对被告梁某某、付某某的起诉,因不能查找到被告梁某某的具体地址,故其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法应当驳回原告刘某某对被告梁某某、付某某的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某某对被告梁某某、付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70元,在本裁定生效后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永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董明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