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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04民初33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雷霆与孔勇、范科、王道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霆,孔勇,范科,王道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04民初330号原告:雷霆,男,1982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成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骏,四川信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凯,四川信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孔勇,男,1970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被告:范科,女,1975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被告:王道贤,男,1960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成华区。原告雷霆与被告孔勇、范科、王道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9日立案,原告雷霆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雷霆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霆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949元,由原告雷霆负担。审判员  杨立庆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郑小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