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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302民初162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4-19

案件名称

周某与张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张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302民初1621号原告周某某,男,1982年9月24日生,现住四平市铁西区。被告张某,女,1980年3月1日生,现住四平市铁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诉被告张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兴华自己提供的电话空号,根据原告提供的住址,本院通过四平市优速快递有限公司邮寄送达开庭传票,回执查无此人,因原告周兴华自己提供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本案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周兴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930元,退还给原告周兴华负担。审 判 长  米丽宏代理审判员  王富佳代理审判员  王 凤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思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