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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06执69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2-24

案件名称

刘阔诉程树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阔,程树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606执693号申请执行人:刘阔,男,汉族,住保定市。被执行人:程树彬,男,汉族,住保定市。刘阔诉程树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2016)冀0606民初296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程树彬未按期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刘阔于2016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0条、第242条、第243条、第244条、第25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程树彬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8618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及扣留、提取其相应价值的收入。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赵福升二0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师浩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