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06执69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2-24
案件名称
刘阔诉程树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阔,程树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606执693号申请执行人:刘阔,男,汉族,住保定市。被执行人:程树彬,男,汉族,住保定市。刘阔诉程树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2016)冀0606民初296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程树彬未按期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刘阔于2016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0条、第242条、第243条、第244条、第25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程树彬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8618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及扣留、提取其相应价值的收入。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赵福升二0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师浩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