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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11民初660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王丹与青岛源木进出口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丹,青岛源木进出口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1民初6604号原告:王丹,住址: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被告:青岛源木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法定代表人:王学友,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丹诉被告青岛源木进出口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王丹负担。审 判 长  鲍广平审 判 员  林海涛代理审判员  刘 亮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俊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