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206执188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戴少忠、陈金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戴少忠,陈金苗,周世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206执188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戴少忠,男,汉族,1968年9月30日出生,住厦门市湖里区。委托代理人林安宁、刘江平,福建凌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陈金苗,男,汉族,1964年2月8日出生,住厦门市海沧区。被执行人周世昌,男,汉族,1987年5月7日出生,住厦门市集美区。本院在执行戴少忠与陈金苗、周世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债权为本金10万元及利息、律师费6000元,未受偿。经过财产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申请执行人对以上财产调查情况予以书面确认,故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欧 海审 判 员 唐雪阳代理审判员 林乐园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初晓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