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22民初399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焦艳光与靳艳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艳光,靳艳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22民初3998号原告焦艳光,男,1980年2月20日出生,汉族。被告靳艳光,男,成年,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焦艳光与被告靳艳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焦艳光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焦艳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焦艳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焦艳光负担。审判员 姚晓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甜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