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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523民初400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赵福军与王金成、许铁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福军,王金成,许铁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开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523民初4006号原告赵福军,男,49岁,汉族,农民,住开鲁县。被告王金成,男,45岁,蒙古族,农民,住奈曼旗。被告许铁生,男,35岁,汉族,农民,住阿鲁科尔沁旗。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福军与被告王金成、许铁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7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福军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于恩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秀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