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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1民初1529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北京热能鸿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苏绍恒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热能鸿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苏绍恒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1民初15296号原告:北京热能鸿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安外外馆斜街甲1号写字楼411室。法定代表人:侯志敏,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艳,女,1982年4月26日出生,该公司客服员,住北京市房山区。被告:苏绍恒,男。原告北京热能鸿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苏绍恒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5日立案。原告北京热能鸿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热能鸿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何育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得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