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925民初195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1950周庆国与顾康来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庆国,顾康来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25民初1950号原告周庆国,居民。委托代理人王茂勇,建湖县建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顾康来,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庆国与被告顾康来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庆国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庆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9元(已减半),由原告周庆国负担。审判长 刘德志审判员 夏 云审判员 王中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金 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