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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25民初195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1950周庆国与顾康来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庆国,顾康来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25民初1950号原告周庆国,居民。委托代理人王茂勇,建湖县建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顾康来,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庆国与被告顾康来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庆国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庆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9元(已减半),由原告周庆国负担。审判长  刘德志审判员  夏 云审判员  王中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金 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