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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423执54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清流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赖善成、赖旺兰计划生育行政非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清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清流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赖善成,赖旺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清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423执54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清流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福建省清流县龙津镇龙城街22幢,组织机构代码00375380-9。法定代表人吴爱银,局长。委托代理人魏鹤伟,男,清流县赖坊乡计划生育办公室主任。被执行人赖善成,曾用名赖寿刚,住福建省清流县。被执行人赖旺兰,曾用名沈河生,住福建省清流县。清流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清卫计征决字(2015)第08058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清流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6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申请执行标的人民币41,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0月24日以本案已强制执行483元,被执行人家庭经济困难,家中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清流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9月22日作出的清卫计征决字(2015)第08058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肖永德审判员  江金水审判员  罗建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管建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