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523民初22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3-01
案件名称
彭某甲、彭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陆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陆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某甲,彭某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广东省陆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523民初220号申请人(原告)彭某甲,住广东省陆河县。委托代理人叶伟立,陆河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被告)彭某乙,住广东省陆河县。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汕尾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刘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某甲诉被告彭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彭某甲起诉后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在保全总额人民币726000元以内,对被申请人(被告)彭某乙名下XXX进行查封。同时,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汕尾中心支公司与原告彭某甲签署担保协议,并向本院出具保单保函,同意在人民币726000元以内为原告彭某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原告)彭某甲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被告)彭某乙名下位于XXX。查封标的额为人民币726000元范围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黄世鹏代理审判员 张婷婷人民陪审员 方子永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彭丽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