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403民初61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许某与黄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黄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03民初619号原告:许某,男,1974年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继超,安徽金天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世林,安徽金天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黄某,男,1980年生,汉族,安徽省智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舜耕镇江。委托代理人:张松,安徽俊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许某与被告黄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5日立案,原告许某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许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800元,依法减半收取计1400元,由原告许某负担。审 判 长 杨 勇代理审判员 刘成瑜人民陪审员 蒋保洲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士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