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111民初101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董静与白永良、严菊香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静,白永良,严菊香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111民初1015号原告:董静,女,1987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兰州市红古区。被告:白永良,男,1955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兰州市红古区。被告:严菊香,女,1956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兰州市红古区。原告董静与被告白永良、严菊香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9日立案。原告董静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董静自愿撤回对被告白永良、严菊香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静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董静负担。审判员 贺俊先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司福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