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昆执字第122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德东与被执行人王诚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德东,王诚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昆执字第1224号申请执行人刘德东,男,1971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包头市昆都仑区。被执行人王诚志,男,1976年9月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包头市青山区。申请执行人刘德东与被执行人王诚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昆民初字第840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还款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王诚志名下有位于包头市房屋一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3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王诚志名下位于包头市房屋一套。查封期间任何人不得擅自处分上述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文山审判员 裴向东审判员 胡 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裴 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