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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603民初330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淮北市宏源贸易有限公司与淮北市丰裕投资理财咨询有限公司、淮北市相山区汉韵徽都大酒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淮北市宏源贸易有限公司,淮北市丰裕投资理财咨询有限公司,淮北市相山区汉韵徽都大酒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603民初3307号之一原告:淮北市宏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法定代表人:胡传尚,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晋,男,1980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雪影,安徽胡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淮北市丰裕投资理财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海宫路10号1#101。组织机构代码06911533-2。法定代表人:朱鹏涛,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淮北市相山区汉韵徽都大酒店,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海宫路10号(相山区人民法院大厅101)。组织机构代码L7473683-0。经营者:邓娜,女,1974年1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南京市白下区,,经常居住地淮北市相山区。原告淮北市宏源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淮北市丰裕投资理财咨询有限公司、淮北市相山区汉韵徽都大酒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淮北市宏源贸易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晋,被告淮北市相山区汉韵徽都大酒店的经营者邓娜到庭参加诉讼。审理中,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0月27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淮北市宏源贸易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淮北市丰裕投资理财咨询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淮北市宏源贸易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淮北市丰裕投资理财咨询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淮北市宏源贸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淮北市丰裕投资理财咨询有限公司的起诉。审 判 长  张龙云代理审判员  郑玉爱代理审判员  罗晓晶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豆春枝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