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521执278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德清德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章颖芬、程昌年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德清德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章颖芬,程昌年,章立芬,叶雄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521执2786号申请执行人德清德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德清县武康镇东升街125-131号,组织机构代码:69389281-3。法定代表人翁天芳。被执行人章颖芬,女,1975年12月10日出生,住浙江省德清县武康镇吉祥苑*幢***室,公民身份号码:3325261975********。被执行人程昌年,男,1972年5月6日出生,住浙江省德清县武康镇吉祥苑*幢***室,公民身份号码:3325271972********。被执行人章立芬,女,1974年1月23日出生,住浙江省缙云县新建镇潘村村*号,公民身份号码:3325261974********。被执行人叶雄生,男,1966年4月19日出生,住浙江省缙云县新建镇宏坦村宏西路**号,公民身份号码:3325261966********。申请执行人德清德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章颖芬、程昌年、章立芬、叶雄生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3日作出的(2016)浙0521民初3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人民币1080596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长期在外避债,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权利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或人身线索。申请执行人现尚有1080596元未受偿,鉴于此,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521执278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沈浩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潘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