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22执26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12
案件名称
闫航与被执行人尤沙合伙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航,尤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22执266号申请执行人闫航,男,1985年12月28日生,汉族,居民。被执行人尤沙,男,1986年3月16日生,汉族,居民。申请执行人闫航与被执行人尤沙合伙协议纠纷一案,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19日作出的(2016)陕01民终25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闫航于2016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290000元。本院在执行闫航与尤沙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经协商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尤沙在给付申请执行人闫航100000元后,再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经查,被执行人尤沙暂时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询申请执行人闫航意见,其同意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陕0122执26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樊 晓 明代理审判员 邵春碧代理审判员王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晓 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