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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2504执66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余惠芝与李红武、付玉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弥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弥勒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惠芝,李红武,付玉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504执663号申请执行人余惠芝,女,生于1957年9月12日,汉族,退休职工,住弥勒市。被执行人李红武,男,生于1964年11月2日,汉族,农民,住弥勒市。被执行人付玉莲,女,生于1963年2月2日,汉族,农民,住弥勒市。本院在执行余惠芝与李红武、付玉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李红武、付玉莲无财产可供执行,暂无履行能力。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常树文审判员  王建生审判员  XXX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秦 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