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728执保13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聂忠延与刘进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聂忠延,刘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东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728执保139号之一申请人:聂忠延,男性,汉族,住菏泽市牡丹区;被执行人:刘进,男性,汉族,住成都市广安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东明县人民法院2016年10月19日生效的(2016)鲁1728财保379号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刘进名下的银行存款20000元。查封聂忠延所有的鲁R×××××号轻型普通货车一年。本院实际冻结刘进名下的银行存款1元。申请人申请事项部分保全完毕。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2016)鲁1728执保13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卫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谷振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