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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6民初1083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02佛山市南海旭羽货运代理服务部与深圳市蓝蝶轩家具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南海旭羽货运代理服务部,深圳市蓝蝶轩家具有限公司

案由

票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2004年)》:第八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06民初10836号原告佛山市南海旭羽货运代理服务部,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丹灶镇华南五金产业基地新安工业区东阳一路3号之,组织机构代码L2919508—6。经营者沈雁珠。委托带人王德松,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蓝蝶轩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龙珠社区龙珠花园20栋402,组织机构代码32645489—7。法定代表人周小立。上列原告佛山市南海旭羽货运代理服务部诉被告深圳市蓝蝶轩家具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本院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因被告拖欠其票据款人民币10000元,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支票金额人民币10000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开始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至付清日为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基于庭审查明的事实,被告拖欠原告票据款人民币10000元未支付属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八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深圳市蓝蝶轩家具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佛山市南海旭羽货运代理服务部票据款日本币1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人民币10000元为本金,从2016年5月17日起,计至债务清偿之日止)。本判决生效后,如果当事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公告费人民币260元,均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廖海俊人民陪审员  潘秋芬人民陪审员  曾映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彭 光书 记 员  梁娇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