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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024执68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李洪申请执行古信明其他权属侵权纠纷一案其他合同纠纷一案(2016)川1024执684号裁定书

法院

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洪,古信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024执684号申请执行人:李洪。被执行人:古信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1024民初160号民事判决书,受理李洪申请执行古信明其他权属侵权纠纷一案,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损失127180.12元,承担诉讼费1400元、执行费1829元。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叶宏书审判员  郑妍梅审判员  周 沁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曾洪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