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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03民初171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姚某某与吕某某、吕其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某某,吕某某,史其阳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03民初1719号原告:姚某某,男,2007年10月7日出生,汉族。法定代理人:姚敬强,男,1974年11月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于固成,颍东区插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吕某某,女,2002年2月18日出生,汉族。被告:史其阳,男,1973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辉,安徽景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姚某某诉被告吕某某、史其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姚某某以列错诉讼主体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姚某某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2元,减半收取206元,由原告姚某某负担。审判员 汪 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朱梦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