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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82执132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罗世华与徐东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世华,徐东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982执1326号申请执行人:罗世华(死者朱正旺之妻),女,1973年7月18日生,汉族,住大丰市。被执行人:徐东华,男,1974年12月18日生,汉族,住大丰市。申请执行人罗世华与被执行人徐东华、安邦财保江苏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1日作出的(2015)大民初字第017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倪巍峰审判员  孙寿如审判员  冯玉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 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