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07执21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贾国兴与张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国兴,张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107执211号申请执行人贾国兴。被执行人张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冀0107民初328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贾国兴与张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张伟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给付贾国兴4100元,并承担执行费50元,本案现已全部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6)冀0107民初328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志书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矿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