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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23民特49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吕标、丁林平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吕标,丁林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23民特497号申请人:吕标,男,1990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武义县,份证号码:330723199005064119。申请人:丁林平,男,1975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武义县王宅镇下渠口村礼堂巷2号,身份证号码:330723197510244576。申请人吕标与申请人丁林平民间借贷纠纷,于2016年10月27日经武义县王宅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了如下协议:一、申请人丁林平归还申请人吕标借款本金25000元,款分三期归还,即:2016年11月30日前归还借款本金5000元、2017年1月28日前归还借款本金10000元、2017年5月1日前归还借款本金10000元。如果申请人丁林平有一期未按期足额履行,则未到期部分视为到期,申请人吕标可就申请人丁林平未归还的全部借款本金申请强制执行;二、申请人吕标放弃其他权利。本院现依法裁定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具有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颜婧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吴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