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23民特49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吕标、丁林平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吕标,丁林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23民特497号申请人:吕标,男,1990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武义县,份证号码:330723199005064119。申请人:丁林平,男,1975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武义县王宅镇下渠口村礼堂巷2号,身份证号码:330723197510244576。申请人吕标与申请人丁林平民间借贷纠纷,于2016年10月27日经武义县王宅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了如下协议:一、申请人丁林平归还申请人吕标借款本金25000元,款分三期归还,即:2016年11月30日前归还借款本金5000元、2017年1月28日前归还借款本金10000元、2017年5月1日前归还借款本金10000元。如果申请人丁林平有一期未按期足额履行,则未到期部分视为到期,申请人吕标可就申请人丁林平未归还的全部借款本金申请强制执行;二、申请人吕标放弃其他权利。本院现依法裁定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具有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颜婧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吴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