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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04民初687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湖南创业工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湖南创业工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4民初6872号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法定代表人褚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曾邵华,湖南通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南创业工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戴跃。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创业工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湖南创业工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南创业工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柳晓寒审 判 员  谢伊妮人民陪审员  黄伏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昭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