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辽0403执恢23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8-09-03

案件名称

抚顺市露天煤炭加工厂裁定书

法院

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顺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抚顺市露天煤炭加工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403执恢232号申请执行人:抚顺市露天煤炭加工厂,住抚顺市东洲区。法定代表人:李继华,系该厂厂长。被执行人:,高彦,男,汉族,现住沈阳市皇姑区。本院在执行抚顺市露天煤炭加工厂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高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立即恢复执行,不受时间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效力。执行员 :高俊岐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 田 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