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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03民初5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宋咸斌与吉林省金钰轩投资服务有限公司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咸斌,吉林省金钰轩投资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03民初53号原告宋咸斌,现住长春市南关区。委托代理人李万辉,吉林义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吉林省金钰轩投资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宽城区胜利大街498号。法定代表人陈满堂,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宋咸斌与被告吉林省金钰轩投资服务有限公司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7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咸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550元,收取50元,余款22500元返还原告。审 判 长  陈颖代理审判员  李萌人民陪审员  刘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