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民初133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2-07
案件名称
富德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与北京华玺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华玺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侵害经营秘密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富德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北京华玺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华玺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案由
侵害经营秘密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民初1335号原告:富德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法定代表人:陈长国,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方玲。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金龙。被告:北京华玺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宁。被告:北京华玺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法定代表人:胡宁。原告富德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与被告北京华玺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被告北京华玺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侵害经营秘密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9日立案。案件审理期间,原告富德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于2016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富德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823元,减半收取计1411.5元,由青岛富德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邱松审 判 员 李丽代理审判员 程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陈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