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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702刑初45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郑玉涛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玉涛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702刑初456号公诉机关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郑玉涛,男,1992年9月12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宁安市,汉族,本科文化,销售职员,户籍地黑龙江省宁安市,现住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因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16年8月31日被南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8月18日被南平市公安局延平分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9月29日被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10月20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在家。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检察院以延检诉刑诉(2016)4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玉涛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吴其琪、被告人郑玉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8月12日0时20分许,被告人郑玉涛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闽A×××××号的小轿车从南平市政府往南平市人民医院方向行驶,行驶至南平市人民医院路段门口,其驾驶的小轿车撞向道路中心护栏,造成护栏被撞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郑玉涛拨打电话报警,当日0时26分许民警出警到现场将郑玉涛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福建武夷司法鉴定所鉴定,所送郑玉涛血样中乙醇含量为86.5mg/100ml,属醉酒驾驶。经公安机关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郑玉涛承担本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郑玉涛已缴交交通护栏损坏赔偿款人民币4473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郑玉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证人陈某、乔某的证言及其辨认笔录、被告人郑玉涛现场指认笔录与现场指认照片、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涉嫌酒后驾车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福建武夷司法鉴定所(2016)酒检字第483号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受理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护栏损坏确认书、交通设施护栏损害赔偿票据、涉案车辆管理信息表、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与情况说明、南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违法犯罪信息查询记录表和被告人郑玉涛人口信息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郑玉涛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郑玉涛案发后主动报警,在现场等候民警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具有法定从轻处罚的情节;且其已赔偿护栏损坏损失,具有酌情从轻处罚的情节;但其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具有从重处罚的情节,在量刑时予以综合考虑。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郑玉涛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郑玉涛所并处的罚金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员  林洁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欢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