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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28执275之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阜城县国土资源局与黄保国处罚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阜城县国土资源局,黄保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128执275之1号申请执行人阜城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刘荣杰,局长。被执行人黄保国,男,1972年2月20日出生,汉族,阜城县崔庙镇黄常村人。本院在执行阜城县国土资源局与黄保国行政处罚非诉执行一案中,被执行人黄保国自动缴纳了罚款,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阜城县国土资源局阜国土资字(2016)051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第三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重九审 判 员  李栋胜人民陪审员  胡建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琼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