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0207民初268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芜湖华强通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与芜湖明远集团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芜湖华强通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芜湖明远集团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207民初2689号原告:芜湖华强通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丁晓彬,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俞保和,安徽润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启军,安徽润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芜湖明远集团公司,住所地芜湖市镜湖区。法定代表人:査力,职务不详。原告芜湖华强通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芜湖明远集团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芜湖华强通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21元,由原告芜湖华强通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陶呈成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夏媛媛附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