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3民初1233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何强与蒋兵亮、杜婷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强,蒋兵亮,杜婷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783民初12332号原告:何强,男,1971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被告:蒋兵亮,男,1985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南市。被告:杜婷婷,女,1985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南市。原告何强为与被告蒋兵亮、杜婷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8月2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25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本院受理后,依法决定由代理审判员楼聪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6年10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何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蒋兵亮、杜婷婷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经审理查明,被告蒋兵亮、杜婷婷于2007年7月17日登记结婚。2012年4月,被告蒋兵亮向原告何强借款25万元。2014年8月1日,被告蒋兵亮重新出具借条一份,主要内容为:“兹有蒋兵亮因家庭生产经营之需,向何强借款(人民币)贰拾伍万元整(250000.00)整。借款期限从2014年8月1日起至2015年7月30日止”。同日,被告蒋兵亮在借条下方出具收条一份,载明:“蒋兵亮今收到何强现金人民币贰拾伍万元整”。后经原告多次催讨,两被告仍未归还借款。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蒋兵亮、杜婷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归还原告何强借款本金25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2016年8月2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由被告蒋兵亮、杜婷婷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楼 聪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俞望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