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830执20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井冈山市支行申请XX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永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830执202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井冈山市支行,住所地江西省井冈山市新城区延安路1号法定代表人:黄文华XX红,女,1981年9月5日出生,住所地江西省井冈山市龙市镇会师路附9号彭才娇,女,1978年3月28日出生,住所地江西省井冈山市龙市镇会站前路谢文涛,男,1975年1月10日出生,住所地江西省井冈山市龙市镇会站前路陈星南,男,1978年5月3日出生,住所地江西省井冈山市龙市镇会师路附9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井冈山市支行申请XX红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永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井民初字第11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井冈山市支行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永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井民初字第11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重立审判员 颜 斌审判员 宋炳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汪 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