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1221执10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王利琴与姚黑旦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利琴,姚黑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1221执104号申请人:王利琴。被执行人:姚黑旦。申请人王利琴与被执行人姚黑旦健康权纠纷一案,成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21日作出(2016)甘1221民初29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被告姚黑旦赔偿原告王利琴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共计5506.8元的80%,即4405.4元。判决生效后,申请人于2016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姚黑旦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其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送达后,被执行人姚黑旦将执行款缴纳至成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内,该款申请人王利琴现已领取。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甘肃省成县人民法院(2016)甘1221民初29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效。审判员 姚 琼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勤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