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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27执67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裴文龙、逯秀永、许新强与被执行人宽城满族自治县利军矿业有限公司劳动仲裁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裴文龙,逯秀永,许新强,宽城满族自治县利军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827执672号申请执行人裴文龙,男,满族,1979年12月26日生,住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申请执行人逯秀永,男,汉族,1979年8月24日生,住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申请执行人许新强,男,1985年4月13日出生,满族,农民,住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被执行人宽城满族自治县利军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文军职务总经理。申请执行人裴文龙、逯秀永、许新强与被执行人宽城满族自治县利军矿业有限公司劳���仲裁纠纷一案,宽城满族自治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12月9日作出的宽劳人裁字【2015】第470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处于停产状态,此案终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宽城满族自治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宽劳人裁字【2015】第470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程序,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徐 猛代理审判员 张 宁代理审判员 李文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于跃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