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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082民初559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4-05

案件名称

刘小东与张树金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小东,张树金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082民初5593号原告:刘小东,男,1984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三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印,男,1964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三河市,系原告父亲。被告:张树金,女,1968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三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朝阳,河北燕灵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小东与被告张树金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张树金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小东撤回对被告张树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小东负担。审判员  夏华岩二��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宋佳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