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0民辖终48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张悦洋与河北美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河北美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悦洋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0民辖终48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美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河县蒋辛屯镇大香公路***号。法定代表人:祝军,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悦洋,女,汉族,1989年2月22日出生,河北省承德市人,现住承德市兴隆县。上诉人河北美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张悦洋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香河县人民法院(2016)冀1024民初309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河北美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诉称,商品房销售合同中约定产生纠纷由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将本案移送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所涉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十九条约定“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此约定不明确为无效约定。本案涉案房屋在香河县辖区内,故香河县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薛月琴审 判 员 韩景录代理审判员 刘文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呼 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