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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603民督1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2-13

案件名称

长沙易涵医疗器械贸易有限公司申请岳阳市岳化医院有限公司支付令民事支付令

法院

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长沙易涵医疗器械贸易有限公司,岳阳市岳化医院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6)湘0603民督15号申请人:长沙易涵医疗器械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芙蓉北路街道芙蓉北路159号。法定代表人李学荣,总经理。被申请人:岳阳市岳化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市云溪区岳化大道。法定代表人宫瑞忠,董事长。申请人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被申请人截止2015年3月止拖欠申请人医疗器械耗材货款134860元。申请人多次向被申请人催讨未果,申请人现要求被申请人支付货款13486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之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岳阳市岳化医院有限公司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长沙易涵医疗器械贸易有限公司货款134860元。本案受理费200元,由被申请人岳阳市岳化医院有限公司承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任亚波二0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姜 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一)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的;(二)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申请书应当写明请求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数量和所根据的事实、证据。第二百一十六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申请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债务人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