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9006执32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2-28
案件名称
代林勇、罗艳霞与袁永圣、闵先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代林勇,罗艳霞,袁永圣,闵先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9006执325号申请执行人代林勇,男,1981年8月29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天门市人,住天门市。申请执行人罗艳霞,女,1981年9月2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天门市人,住天门市。被执行人袁永圣,男,1966年7月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天门市人,住天门市。被执行人闵先美,女,1967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天门市人,住天门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代林勇、罗艳霞与被执行人袁永圣、闵先美生命权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7月7日向被执行人袁永圣、闵先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袁永圣、闵先美一直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袁永圣、闵先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2015)鄂天门民初字第0072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聂少红审判员 段落新审判员 胡在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奕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