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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刑更398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王祖光减刑假释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祖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刑更3989号罪犯王祖光,男,1955年1月19日出生,汉族,出生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高明监狱服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8日作出(2008)穗中法刑一初字第34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祖光犯贩卖毒品罪、非法买卖枪支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9年7月8日作出(2009)粤高法刑四终字第225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王祖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1年11月29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3年4月2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2014年12月19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执行机关广东省高明监狱因罪犯王祖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9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王祖光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6年7月获得改造积极分子,罚金已交人民币一千元。广东省高明监狱提交的罪犯收支明细表显示,罪犯王祖光在本次考核期内平均每月支出约人民币582.3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王祖光的罚金刑未履行完毕,从其收支明细表来看,该犯具有一定的支付能力,但该犯未通过主动履行财产刑从而积极消除其犯罪行为所产生的社会影响。综合罪犯原判情况及服刑期间的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祖光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执行至2019年6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怀 晓 红代理审判员 焦 艳 辉代理审判员 欧阳凤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吴  薇 来源:百度“”